第(1/3)页 这个案子所涉及到的内容,到目前为止,知晓的情况还不是很多。 苏白只清楚。 在这个案件当中,是因为林栋与人发生了矛盾。 进而被羁押。 在此期间,发生了意外。 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不得而知。 苏白带着林关行先去立案,然后又带着相关材料来到了监察部门。 这个案子.…. 涉及到了行政部门,就不只是立案的情况了。 进行立案,涉及到的是执法部门,肯定还是需要监察部门进行介入。 关于林栋意外死亡的案件。 林栋意外死亡的地点是秀东区,在进行立案以后,司法介入。 介入之后,苏白没有调查的权利。 目前的情况,就是等待执法方和相关的监察部门将真实的情况调查出来。 随即进行诉讼。 只不过在等了半个月后,给出来的调查结果是。 在羁押期间,当时的执法人员将林栋和其他当天的羁押人员关在同一室内。 林栋和其他人起了严重的冲突,导致了被其他人利用拳头拳脚重伤。 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停止了生命的跳动。 法医那边也给出了检查结果,检查结果是多处有重拳伤,并且有凶器,例如木棍,木棒殴打的痕迹。 法医的检查结果,和相关部门给出来的结论完全的不一样! 这个案子让苏白觉得越来越离谱了! 羁押期间,怎么会出现木棍木棒的殴打痕迹? 还有,为什么相关部门给出来的公告是施暴方利用拳头拳脚,对于林栋造成了重伤? 相比于前者而言,一切要用证据说话。苏白更倾向于相信法医出示的死亡检测报告。 而检测报告与相关部门的公告不一致。 这种情况只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法医的检查结果有误,一种是相关部门给出的结论有差别。 苏白申请调取相关的监控内容,只是被拒绝了。 因为作为律师无权调取监控内容,只有向法院方申请提取证据,由法院方来执行。 . …. 并且通过监察审查的发现,得出了在本案当中,有两名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有过失行为。 导致了最终的结果。 给予了一定的处分行为。 目前,检方正在对当时殴打林栋的人员进行调查。 并且提取相关性的证据,准备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 在本案当中,存在着众多的疑点。 苏白向监察人员提交了,在本案中的一些疑点。 主要是法医的鉴定报告和稽查看守人员失职的依据。 不过后面看守部门又对其进行了解释,只是解释的理由,苏白对此并不信服。 为什么? 你说在羁押的期间,对方能够弄到木棍这种东西。 这不是扯淡吗? 怎么弄的? 看守期间是不允许带任何的私人物品的! 怎么会出现法医检测的死亡报告上面的具有棍棒殴打的痕迹? 这一点是存在的疑点。 说白了! 就是林栋的死亡,存在着各种的机缘巧合。 这种巧合有些离谱,并且和相关人员说的不一致。 结合着种种情况。 案子显得有些蹊跷。 针对法医检测报告和看守人员进行的回复不一致。 苏白将其提交到监察部门后,监察部门并没有太多的回复。 . …. 苏白眉头微皱,轻呼了口气,也清楚明白这个案子同样是一个棘手的案子。 “证据太少,看来还是需要依照在庭审上,进行调查和质问。”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