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算了。 这是老板的事情。 到时候,判决了他通知一声就好了。 . ….… 庭审场上。 关于对王博的判决和审判已经接近尾声。 证据链分为五点。 现在的情况是,已经判定了四点,只剩下了最后一点! 那就是王博有没有监管到位和放任的行为。 如果判定王博监管不到位或者是有放任的行为,即,证据链完整。 可判定王博有罪。 苏白不知道合议庭或者是说上都中级法院对于传播数量是怎么认证的。 如果是根据【污秽电子信息解释】中对于污秽视频文件的认证,那么王博的刑期将会高达十年以上。 直接用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量刑会在三年以下。 采用未遂原则,会减轻到三年左右,判缓刑。 . …. 多种情况。 不过,根据目前庭审合议庭的情况。 如果能判王博有罪,那么肯定是往高了判。 即使,在这场庭审中,检方一开始的表现和审判长一开始的表现不行。 可是.…. 按照法律法规这么判,苏白还真的说不了什么。 只不过。 证据链完整? 怎么可能会证据链完整! 如果不是审判长主观倾向于检方,判定动播主要以传播污秽视频来吸引用户。 通过刚才的判定,就已经可以宣布控方证据不足,不足以指控王博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 . …. 在判定结束。 审判长杨耀东又开始对整场评审的答辩做出了一个总结。 总结的结果就是,请检方和被告方,继续陈述王博有没有放任和监管不力的情况。 这是五个证据点所形成证据链中的“故意”。 如果没有这个“故意”,法院方也不可能会判决,王博有罪。 苏白深吸了口气.… 先前他就和沈翔大致的辩诉了,相关性的内容。 看来将继续这个话题进行答辩了。 不过针对于这一点。 苏白认为,在这一点上,没有任何的问题,也形成不了相关的证据链。 目前就是看… 检方能不能拿出什么关键性证据,或者是能够定死的事实依据。 另一边…. 沈翔整理着诉讼材料,将先前没有辩诉完的话题,简单的进行了整理。 再次继续开口: “关于王博,是否对于所负责的动播监管不力。” “检方先前已经针对这一个证据点提出过相应的问题。” “只不过检方上一次没有提及一个证据。” “….根据动播公司内的审核人员,以及监管程序负责人的口述。” “审核人员表明:动播公司内审核人员少,监管程序监管不到位。” “审核人员少,监管程序不到位,导致了动播出现了大量污秽视频和录像以及照片的传播。” “通过这一点我方认为…动播公司存在着放任的行为。” 沈翔的陈述,和先前一样,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 放任在法庭的程序认定中为故意表现形式。 对于沈翔的陈述,苏白开口反驳:“我认为控方提出来的这一点不能够得到认同。” “第一:放任在刑事中指的是故意,而故意在法律上的定义为明知而为之。” “也就是说,王博知道动播被用来传播污秽物品,但是没有去阻止。” “检方提交的证明是询问过动播公司中的审核人员和程序监管的主管。” “我想请问检方,你提交的这个证明意义是在哪里?” “如果动播公司真的放任不监管的话,那么为什么会有审核人员和程序监管的主管?” “关于审核人员和程序监管主管的工作内容,你进行询问了吗?” “你只是看到了有审核人员和程序监管依然流动出大量的污秽视频。” “只是通过结果,来去推断有没有放任,并不是出具了实际性的证据。” “这份证据也不能直接表明,王博作为动播有限公司负责人有放任行为。” “我方并不认同合议庭采纳这一证据,理由很简单。” “这一证据只能说明监管的力度不大,并不代表是放任的行为。” 第(2/3)页